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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链”融合深度发展的策略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量:198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与人才链深度融合”的战略任务。这“四链”融合不仅是推动要素市场化、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所在,更是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效能的内在需求。其实质在于,在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当前,我国“四链”虽已开始相互牵引、支撑,但深度融合的态势仍需加强。四链间的供需矛盾,既是融合的障碍,也是推动其发展的动力。本文将从解读“四链”融合的内涵出发,深入探讨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结合国内外典型实践,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01“四链”交织,共融共生  

“四链”融合的核心在于如何高效整合人才与资金等创新资源。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这些资源在不同组织间的流动变得愈发频繁。然而,由于市场、制度、信息和行政等多重壁垒的存在,这些资源在组织间的配置效率常常低于组织内部。要深入理解“四链”融合,必须把握“融合”的本质,即不同事物融为一体。近年来,这一概念在创新经济学中也被广泛应用。那么,如何实现不同生产主体的融合呢?关键在于借助市场力量,降低各类壁垒,通过契约行为促进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推动跨组织边界的创新合作,最终提升整体创新绩效。  

进一步,在国家的科技创新战略框架下,如何评估创新要素配置的效果?本文主张,我们应遵循习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面向”原则,即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来界定不同领域的创新要素配置是否有效。这四个面向并非孤立,而是相互支撑,共同推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从宏观角度看,“四链”深度融合,即科技、产业、金融和人才的协同互补、整体优化,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供需关系和市场机制是推动“四链”深度融合、相互关联的强大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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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之间的关系  

02“四链”融合,深度解析与策略探讨  

随着技术日新月异和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科技创新逐步演变为一个涉及组织内部与外部知识持续整合与迭代的复杂过程。这一过程的核心在于“四链”融合,即通过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从参与者角度看,“四链”系统涵盖了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中介机构等多个主体,这些主体各自处于不同的创新环节,拥有独特的创新资源,形成了多层次、多样化的供需关系。  

“四链”融合指的是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在市场机制和生产环节投入要素供需关系的共同作用下,逐渐演化成为一个功能互补、协同作用的整体。其本质在于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本、技术、人才等关键要素,确保它们在各环节和主体之间得到合理的利用。由于配置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主体,特别是在创新链的前端,这些领域往往容易出现市场失灵,因此对“四链”融合中的创新要素配置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03“四链”融合所面临的挑战及成因  

1.科技创新政策的协同性与一致性亟待加强,行业与地区间的联动机制尚待健全  

当前,各部门和各行业为推进科技创新已制定众多政策,但存在部分制度缺失、政策间相互掣肘的问题。科技创新相关的财税、金融、国资管理、事业单位管理、科技管理、成果转化等制度体系需进一步整合。由此引发的创新资源错配问题依然明显。  

2.“四链”融合中,科技中介机构的支撑作用亟待增强  

(1)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尚待加强。目前,众多转化平台功能趋同,以信息展示为主,缺乏深层次的项目对接和磋商机制,导致转化效率低下。(2)中小企业在创新资源获取上处于不利地位,由于资金、场地、设备、人才、技术等限制,许多科技成果难以落地。我国科技中介体系尚不健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3)科技中介的定价机制尚不成熟。由于国内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尚在初级阶段,对科技中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供需双方对中介费用的支付意愿较低,这不利于科技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4)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严重匮乏。成果转化需要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的复合型人才,但目前这类人才缺口较大,已成为制约科技中介发展和成果转化的一大瓶颈。  

3.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在各层级均显不足,导致实践中缺乏明确指导  

成果转化作为“四链”融合的核心环节,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实施细则仍显缺乏。大部分科研院所和高校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责权利分配、激励保障等方面尚未形成具体指导,导致政策难以落地。  

4.部分领域或关键技术环节对人才的吸引力不足,人才培养、评价和使用机制有待完善  

我国科技人才总量优势显著,但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世界级科技人才稀缺。战略科学家、领军人才和卓越工程师的培养与需求之间存在脱节。一方面,“高精尖缺”领域所需的人才需具备跨学科知识储备和综合性技能,但当前学科专业建设尚不能满足这一需求;另一方面,院校学科设置的应用导向需进一步强化,综合型人才培养有待加强,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也有待提升。  

5.创新链中后端融资难题亟待破解,需消除资金进入的多重障碍  

创新链后端涉及技术研发、新产品新工艺的产业化和商业化等关键环节,需要多主体协同推动技术价值向经济价值转化。然而,我国科技成果商业价值评估环节薄弱,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评价和商业化验证的机构较少,既懂技术又懂资本市场运作的复合型人才缺乏,导致创新链后端融资困难。  

04促进国内外“四链”深度融合的典范策略  

1.携手国内多元创新力量,构建全面纵向与横向联动的创新生态网络  

2014年,美国创立制造业创新研究所,其核心理念在于搭建公私合作桥梁,促进工业界、学术界与联邦实验室在技术、供应链及劳动力发展上的深度合作,稳固美国在全球先进制造业的领导地位。这一创新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1)以法为纲,强化顶层战略规划。美国通过颁布《2014年振兴美国制造业和创新法案》《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2021年美国创新和竞争法案》三部法案,完成了对智能制造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并设立了专门部门以协调各方力量。(2)公私合营,高效驱动创新网络。研究所的运营采用公私合营模式(PPP),涵盖政府、研究机构、地方高校、风险投资机构、孵化器及制造商等多元主体,各主体间分工明确,协同开展跨机构合作,确保创新网络的高效运作。  

2.依托科技中介机构,深化研发需求对接与成果转化,畅通技术流向生产部门  

科技中介机构在融合创新链与产业链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比利时集体研究中心(CRCs)的运作方式值得借鉴。作为非营利机构,CRCs兼具研发与中介功能,为成员公司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1)派出技术顾问深入企业,精准把握技术需求,探索适合企业的研发模式,推动基于实际需求的研发活动。(2)整合并传播大学与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同时结合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建议。(3)开展技术转让等活动,加速新技术的扩散与应用。  

3.引导产业链终端企业参与科研,实现科研与成果转化的无缝衔接  

科研团队需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针对具体问题开展研究。邀请企业参与研发计划是一种有效的合作方式。例如,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受当地政府委托,针对受污染的水湖开展水质监测方法研究。由于研究涉及特定微量元素测定,需与企业合作研发传感器。此案例实现了政府、大学与企业的共赢,推动了水质监测技术的创新与应用。  

4.构建产学研战略合作框架下的社会资金支持机制,推动基础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大化所)作为综合性研究机构,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转化方面成果显著。通过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产学研战略合作,大化所成功推动了多项成果转化,为缓解我国石化产品供需矛盾作出了重要贡献。例如,大化所与社会资金合作开展的甲醇制烯烃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这一成功的关键在于:(1)科学家与企业家建立了深厚的互信关系,共同推动产学研合作。(2)科学家追求学术领先的动机与企业家追求市场竞争领先的动机相互契合,共同推动产学研战略合作。(3)大化所与企业在资源上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推动项目的研发、转化与落地。  

05对策与建议  

1.优化顶层设计,促进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的系统布局与落地实施  

加强科技、财税、金融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与落地执行。遵循创新规律,系统谋划创新链的发展目标与核心任务,发挥政府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持续优化创新环境,推动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主体在研发、生产、资本、人才等环节的协同进步。  

2.探索构建“大型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决策机制与市场化定价机制,为“四链”深度融合创造良好环境  

以市场化运作为核心,汇聚人才、资金、平台、政策等创新资源,减少市场、信息、制度及行政壁垒,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积极吸引各类创新主体参与,探索大型科技中介的商业化运营模式,完善创新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对新做法、新模式、新业态的培育与保护,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加强与科研院所及高校的合作,增设成果转移转化相关专业,增加专业转化人才的供给。  

3.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的制定,明确权责利边界,解决成果转化中的“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问题  

加强与财税、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管理、科技管理等领域的制度衔接。完善机制设计,推动相关制度的细化与落实,适度增加弹性规定,鼓励各创新主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制定适应本单位实际的成果转化制度。组建跨学科、跨行业的转化团队,聚焦存量科技成果,面向企业需求开展对接,推动科技成果的批量转化与落地。  

4.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发展需求,前瞻性地构建人才链  

完善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及紧缺人才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多学科交叉融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企业与院校共建实训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大力培养战略科学家。优化科技重大项目的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关键技术领军人才的跨组织调配机制,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协同创新。  

5.增强财税政策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进程  

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受益主体筛选机制,构建覆盖企业成长和创新全周期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完善专项资金支持、社会资金支持等机制,发挥新型研发机构在解决产业发展共性技术问题上的优势。明确各类基金的差异化定位,对于政府引导基金,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引导其向潜力大、周期长、风险高的领域和环节投入资金;对于社会风险投资基金,完善银政协同、投贷联动等融资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拓展成果转化融资渠道。  

6.加强应用场景创新,以政府采购、重大项目组织实施为驱动,提升国产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份额  

支持相关部门在场景创新方面先行先试,为技术迭代升级奠定用户基础。针对新技术新产品,建立灵活的监管机制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